万宁常态化开展禁塑整治行动 查扣数批不可降解
近日,万宁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综合执法局、市市场监管局多次开展餐饮、零售行业禁塑整治行动,查扣数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,并依据相关法律要求,向涉事商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“这些塑料制品表面均无‘全生物塑料制品降解形制图符号’及‘电子监管码图形’,属于海南禁塑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。”行动开展过程中,执法队伍对万宁市万城镇各大餐饮店及零售店进行突击检查,发现妃惠零售商行、有家简餐店、吴天亮食店、谢记正宗隆脚饭店等四家店铺,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购物袋、垃圾袋以及碗、碟等一次性餐具。依据相关法律要求,执法人员现场对违规物品进行扣押和清点入库,并向涉事商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万宁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下一步将继续联合相关单位,对餐饮、商超、农贸市场、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,通过突击检查、随机暗访等方式,持续开展禁塑整治工作,一旦发现违规物品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。
《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》第二条第一款——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、运输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:(一)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,包括购物袋、日用塑料袋、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;(二)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,包括盒(含盖)、碗(含盖)、碟、盘、饮料杯(含盖)等。
《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》第七条第二款——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。
《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——违反本规定,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,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